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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重点开展“八查”,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煤矿
发布时间:2016-11-13 15:18:57  浏览次数:
 

“八查”内容有哪些?

 
 

 

1
 
超层越界
2
 
复产复工验收
3
 
淘汰退出
4
 
六大系统
5
 
采煤工艺和方法
6
 
超能力生产
7
 
通风系统
8
 
安全投入
 

具体要求

 
 

    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煤矿。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产10%的,“四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

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三类煤矿,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