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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即将开始—
发布时间:2016-11-22 10:36:16  浏览次数:
为深刻汲取晋中市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矿“10·13”较大水害事故、朔州市平鲁区西易集团易顺煤矿“11·2”透水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要求,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内容为:查煤矿相关证照手续、煤矿超层越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淘汰退出情况、“六大系统”、采煤工艺和方法、超能力生产等情况、通风系统、煤矿水害防治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等。

  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到期或不全组织生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建设煤矿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建整顿。

  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凡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

  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

  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

  矿井存在《全省煤矿防治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晋煤行发〔2016〕528号)明确的“十排查”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

  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顿。

  通知表示,此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煤矿自查自整、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三种方式进行。

  从2016年11月10日起,各煤矿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整。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由各市煤炭局组成检查组,对所属煤矿包括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组成检查组,对所属煤矿包括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结合执法计划,对监察区域内的煤矿开展检查。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联合成立10个省级督查组,在2016年11月和12月期间,每月重点对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每次抽查督查区域内的2座煤矿(包括地方监管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

  对自查和各级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检查内容所列情形的,必须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通知指出,在大检查工作中,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检查内容所列情形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将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