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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试行)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7 13:24:21  浏览次数:
       为加强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属煤矿企业中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下列煤矿企业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生产;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隐瞒事故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措施,实行“近距离”监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落实;依法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的,在停产整顿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整改完毕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煤炭局验收合格并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要求退出“黑名单”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从“黑名单”中除名。除名消号后应在媒体上公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