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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17-12-12 10:51:00  浏览次数:

 

 

各市公安局、国土局、煤炭局、安监局、民爆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推动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解决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公安、国土、煤炭、安监、民爆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堵塞漏洞,有效防范了民爆物品的流失和爆炸案事件的发生;不断强化服务,努力为涉爆从业单位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爆炸案件(事故)逐年大幅度下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影响,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协调配合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对此高度重视,楼阳生省长在省政府第一次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治本要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要求。我省是民爆物品生产、使用大省,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这条主线,认真贯彻落实楼阳生省长要求,加强配合协作,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民爆物品“打响”“炸响”“流失”,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矿山关闭后剩余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关闭后,剩余爆炸物品的收缴工作由属地公安机关牵头,同级国土、安监、煤炭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负责。国土、安监部门和煤炭部门要及时将所有非法矿井、关闭煤矿及矿山名称、位置、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同时,煤炭和安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其中,关闭煤矿井下库的剩余爆炸物品收缴由煤炭部门监督落实,地面库的剩余爆炸物品收缴由公安机关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矿区井上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动。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大出井口的检查力度,以防私自携带爆炸物品,造成爆炸物品流失、被盗;完善井下民爆物品出入库、台账登记等制度,落实监督、检查等职责。公安机关要督促涉爆企业将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如实输入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入库、出库、使用均要严格通过民爆信息系统完成,确保每公斤炸药、每发雷管都有清晰的流向记录。

(三)进一步加强混装炸药车一体化爆破炸药流向信息管控。目前,全省混装车一体化爆破炸药使用量已占到全省炸药总量的60%,但由于混装炸药车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直报工信部,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混装炸药车一体化爆破作业所使用的炸药流向和数量。鉴于此,省公安厅与省国防科工办决定,目前采取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一次信息的方式,将混装炸药车一体化爆破炸药相关数据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四)取消限制矿山企业一次性购买炸药量的不合理规定。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需要购买使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批供量与库存量之和不超过库容量上限的标准批供民用爆炸物品;对煤矿企业地面库,按照批供量与库存量合计不超过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允许民爆物品地面库库容最大贮存量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单库最大容量相比较小值的标准批供民用爆炸物品;对煤矿企业无地面库的井下库,按照井下库最大贮存量不超过该矿井3天炸药需要量和10天雷管需要量的标准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批供,不得对矿山企业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活动中超越法规规定增设许可条件、人为设置障碍,甚至指定或变相指定购销渠道。各部门要畅通爆炸物品合法供应渠道,消除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滋生的诱因,不得擅自限定民爆物品的使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擅自增设条件,限制一次性购买炸药量的规定,由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立即整改。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能力开采。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非法矿点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国土、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大对超能力开采矿点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超能力开采行为,堵塞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需求源头;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要加强排查整治,按照“五不放过”(非法民爆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协作联动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全省民爆物品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29号)要求,结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层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经常性的联席会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信息,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升民爆物品管理水平和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堵塞非法爆炸物品的需求源头,有效预防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