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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什么样的煤矿可以复产复建?
发布时间:2019-03-12 12:37:00  浏览次数:

 

山西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求所有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必须制定整顿方案,报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开展全面排查,确保煤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验收前的复产复建整顿方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整顿方案报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全面排查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组织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凡在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同时将以上两类煤矿和未申请验收的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严禁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一经发现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一律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什么样的煤矿可以复产复建?

 

此前,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6年2月发布《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其中提出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并且矿井月煤炭产量不能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该省境内的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时,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其中,对于存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情形的,将视作“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予复产复建验收。

 

对于煤矿企业在复工复建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亦将不得复产复建。

 

据了解,2019年山西省将推进完成7座先进产能煤矿登记,释放先进产能5100万吨,提升煤炭产业综合竞争力

 

内容来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