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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省地方煤监局联合发文: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0-01-06 13:04:21  浏览次数: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19〕356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行业标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确保监控有效

 

 

 

(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要求和相关规定,选择传感器的安装类型、数量、位置和地点,并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安全标志编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确保监控有效。

 

 

 

(二)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回风隅角和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临近火区、容易自燃煤层采空区、自燃煤层采空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隅角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地点为距切顶线0m~1m范围内,工作面回风巷(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地点为距回风绕道10 m~15m范围内。

 

 

 

(三)机掘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20m范围内,炮掘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50m范围内。

 

 

 

(四)瓦斯抽采钻场、探放水钻场等钻孔施钻期间,必须在钻机回风侧(下风侧)10m范围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五)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监测数据要实时上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六)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控系统标准要求设置断电范围,对于需要在断电区域内新增或临时增加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要提前告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部门,新增或临时增加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要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将新增或临时增加的电气设备纳入断电控制范围之内的,严禁进行生产作业。

 

 

 

(七)新形成的回采(备采)工作面在施工作业、电气设备调试运行前,掘进工作面在掘进长度超过6m后,要按标准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掘进工作面在停掘供风期间、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设备回撤期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正常运行;采煤工作面设备回撤后确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要经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依次拆除。

 

 

 

(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要增加、修改、删除传感器测点时,要经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测点的变更操作,并记录备案。

 

 

 

二、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基础管理,确保运行可靠

 

 

 

(九)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查制度、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十)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必须配齐满足矿井安全监控需要的值班、维护、检修、调校等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一)煤矿企业要将新形成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数据上传等工作纳入矿井内部工作面验收范围之内,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十二)煤矿企业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要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调度值班人员要立即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处理过程要记录备案。

 

 

 

(十三)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超限台账、安全监控系统检查隐患问题清单、问题整改清单和考核追责清单。

 

 

 

(十四)煤矿企业要建立短信发送平台,通过安全监控系统手机APP功能或其他方式将矿井瓦斯超限等报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分级发送矿领导和矿有关负责人以及上级主体企业相关人员;接到短信的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职责进行相应处置,以达到分级响应、分级处置、防范事故的目的。

 

 

 

三、规范调校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十五)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每15天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至少测试1次,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至少调校1次;采掘工作面的每期闭锁功能测试和甲烷传感器调校工作集中在1~3天内完成。

 

 

 

(十六)风电闭锁功能要采用局部通风机双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筒传感器进行测试。

 

 

 

(十七)甲烷传感器要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严禁在地面或井下硐室代替传感器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四、大力开展瓦斯异常报警的分析研判 ,提升预警能力

 

 

 

(十八)煤矿企业要密切关注矿井瓦斯变化,掌握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周平均值,对于突然持续高出正常采掘状态下瓦斯浓度周平均值一倍以上但未达到报警值浓度的瓦斯变化情况,要提前预警,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九)煤矿企业要对瓦斯监测数据,特别是瓦斯抽采钻场的瓦斯监测数据异常信息进行分析,结合钻孔施工记录,研判是否有瓦斯动力现象,发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十)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超限报警分析,除有计划停电、停风、传感器调校、挪移或维护等引起的超限报警外,其他原因导致的超限报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写出书面分析报告。

 

 

 

(二十一)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风速、风向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安全监测数据的分析,把分析成果运用到指导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发生异常的区域,要分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对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要依法依规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或者停止建设。

 

 

 

六、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提高系统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十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要求,加快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十四)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要制定安全应急管理措施,保留原有系统与升级改造新系统并联运行,在新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前,必须保持原有系统正常使用;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发现异常信息及时处置;矿井要加强瓦斯检查,加大巡检力度,发现瓦斯涌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五)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48号)要求,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做好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