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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厅、安监局: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防范重特大事故。
发布时间:2016-06-02 09:23:14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以煤矿瓦斯、水害、火、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和顶板、煤尘等重大灾害为防治重点,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根治可能诱发煤矿事故的重大灾害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
   
        近日,山西煤炭厅,山西煤监局成立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领导组,对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矿井抽、掘、采失衡,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未严格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未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6〕69号)要求,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认定)工作等。
 
     (二)水害防治方面。防治水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和“探掘分离”规定;未按规定绘制和定期更新各类图件和台账;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擅自进行开拓或生产;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井下未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资源整合矿井未按照《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分阶段进行水患补充调查等。
 
     (三)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设计建立注浆、注氮和火灾监测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四)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
 
     (五)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倾斜井巷中使用斜井(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采用蜗轮蜗杆型减速器;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等。
 
     (六)顶板防治方面。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等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顶板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矿压监测监控和分析预测预报制度;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上下端头及两巷支护不达标;回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空巷以及初次放顶、末采等特殊条件下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伞檐、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措施;巷道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离层仪、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未使用超前支护;掘进面锚杆锚索预紧力不达标,采煤工作面支架或支柱初撑力不达标。
 
     (七)煤尘防治方面。未按规定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尘、降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