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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宣判。49人判刑,其中安评公司11人。
发布时间:2016-11-15 11:06:57  浏览次数:
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涉及政府部门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人
天津港集团 5人
天津市两级安监部门 4人
天津海关部门 5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局 2人
天津海事局 1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1人

死刑

董事长 于学伟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经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行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副董事长 董社轩 总经理 只峰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经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判处无期徒刑
其他10人   判处三年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离职、挂名、签字,均难逃追责

 

瑞海公司的前员工,虽然事故发生期间已经离职,此次也被追责判刑,包括前副总经理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等。他们需要为任职时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瑞海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天津港集团原总裁郑庆跃对天津港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化品堆场毫不知情,导致瑞海公司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他在法庭上表示,“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

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多名签字专家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审判也提醒这类中介机构人员,手中的签字笔有“千斤重量”,写下名字就意味着承担责任.

最高刑期、严惩一把手重判受贿

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

从此次系列案件的判罚来看,法院普遍将负有监管职责和存在严重玩忽职守行为,与负有审批职责的渎职行为同等处罚,整体刑期普遍较高。此外,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简而言之,审批与监管并重,滥权与失职同责

在案件处理中,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等专家表示,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

25名官员中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其中,于学伟等人向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行贿总额共计人民币15.75万元李志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