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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开始征求《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内附全文)》的修改意见了。
发布时间:2019-10-29 12:06:00  浏览次数: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重点企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起草了《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登录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址:http://yjt.shanxi.gov.cn/),在“教育训练”栏目下载。

 

二、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总本系统内的意见建议,请各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培训机构、考试点的意见建议,请有关重点企业汇总本单位的意见建议,请省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汇总本处室(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10月30日(星期三)前将汇总的书面意见建议(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反馈省应急管理厅教育训练处。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视为无修改意见。

 

通信地址:太原市长风西大街1号丽华大厦A座1313室

 

联 系 人:郭智凯  张  华

 

联系电话:0351-6819722

 

电子邮箱:sxyjjyxl@163.com(山西应急教育训练首字母)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体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第五条 【培训单位职责】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培训机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

(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

(五)教学、办公、后勤保障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七条 【培训机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有关安全培训制度:

(一)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度;

(二)培训需求调研制度;

(三)培训策划设计制度;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教学管理制度;

(六)教师管理制度;

(七)培训过程控制制度;

(八)档案管理制度;

(九)经费管理制度;

(十)后勤保障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

其中(一)(四)(五)(六)(八)款应当悬挂在适当位置。

第八条 【培训机构条件报告】从事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报告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考试点考场设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安排、总量控制、高效便民、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安全生产考试点。考试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有关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考场入口处设置具备网络链接功能的人脸、身份证等识别阅读器,并至少配备一台备用设备;

(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场设置独立、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保存视频影像资料;

(三)理论考场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6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应当部署相对独立的考试局域网,配备不少于60台计算机,应当按主控台在机房正前方,考生用机面向主控台的横排式格局进行布置,新建、改建的考场采用单排单列方式布置,各考位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场必须配置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物操作、仿真模拟操作等考试设备,各考位之间应当设置充足的安全距离。

(五)考试、办公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条 【考试点制度】考试点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有关考试考核制度,并悬挂在适当位置。

(一)考试点职责;

    (二)考务人员(监考、考评员、技术保障人员、工作人员等)职责;

(三)考试实施程序;

(四)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五)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

(六)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七)考试系统及设备管理制度;

(八)考试档案管理制度;

(九)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

第十一条 【考试点审批】申请考试点和新增考试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考试点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考试点自查自评表;

(三)考试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公及考试场所建设情况;

(六)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情况;

(七)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情况。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采取委托市级审核或组织人员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考试点】支持一批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方便在校学生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与委托方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对象、目标、形式、内容、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或明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建立并落实下列安全培训制度: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四)师带徒实习教育制度;

(五)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六)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

(七)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考评制度;

(八)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

第十五条 【主负安管知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煤矿主负安管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助理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矿长的,要具备上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要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负责人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危化品分管负责人学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带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除前款规定外,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对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班组长的培训大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培训由上一级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七新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学时,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重点突出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内容,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师带徒】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取证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负责考核发证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但不得受聘于注册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执业。

第二十四条 【学历提升教育】从事煤矿从业人员一年制学历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资质、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将毕业取证人员情况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教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培养方案以及理论教学、岗位技能训练和顶岗实习教学计划确定的时间和内容,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培训报告】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当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报送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名称以及培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开班次日报送人员信息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过程进行抽查督查。

第二十六条 【培训资源建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培育和命名一批培训考试示范基地,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师资库,择优选聘教师,加强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精品课程、优质教材、视频教学资料等评选活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标准、平台和学习管理机制,逐步实现理论培训以网上培训为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省级示范教育培训基地实施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当优先选用师资库中的教师和推荐的优质教材,积极推行网络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市场化、行业自律标准确定收费标准。课时费可参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55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格率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率通报制度和淘汰退出机制,对其安全培训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职责定期对其组织培训的人员考试合格率进行通报。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其他行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其他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统筹、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的考核发证工作。

班组长的考核由上一级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组织考核。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组织各类人员年度再培训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主负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应当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试点进行,理论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在理论考试合格后,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没有实际操作设备的,不得组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对小众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安排考试点,由考试点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考试题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应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省级题库应当结合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命题,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三十二条 【考务人员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资格审查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评员】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际操作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分级建立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库,推行随机抽调考评员制度,实行考评员与所在单位人员和亲属考试回避制度,鼓励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异地考评。

第三十四条 【考核计划及申请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考试考核工作计划。

参加考试的人员或其委托的单位持有关资料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参加考试人员所在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照标准进行资格初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提出考试考核申请,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或延期换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考试考核申请资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考试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提供任职文件、工作经历等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身体健康书面承诺、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审或延期换证的人员还需提供其所持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考试资格审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接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试资格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对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或撤销其取得的证件,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考试实施】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考试3个工作日前将考试方案下发考试点,考试点应当提前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按照职责权限由应急管理部门派出主考人员。每个考场应当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考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过程实行全过程录像。

第三十八条 【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流程、时间、试题抽取、考试方式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实际操作考试每工种每组应当至少配置3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按照组长负责、分工配合、集体确认的原则进行考试,如实填写考试成绩并以组为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上传】理论、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经主考人员确认后实时上传至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考试流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在考试之日起60日内补考一次。未如期参加补考的,视为自动弃权,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人员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落实,不合格人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四十二条 【证件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除煤矿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3年复审1次。PVC卡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证书编号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档案管理原则】承担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建立档案资料,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试考核、审批发证等全过程,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学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有任职文件、工作经历等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有本人身体健康书面承诺、培训合格证明;复审或延期换证人员还应有其所持证件的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培训档案】从事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学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课时、授课教师、课程内容等;

(二)安全培训教材及课程讲义;

(三)学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学员考勤表;

(五)班主任工作日志表;

(六)教学计划执行表;

(七)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满意度测评表;

(八)学员考试考核情况表;

(九)综合考评报告;

(十)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培训的,还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考试考核档案】考试考核单位应当建立资格审查及考试考核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考核方案;

(二)考场记录报告单;

(三)考试现场签字表;

(四)考试成绩汇总表;

(五)考试全过程录像影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考生资格审查资料按照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档案】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档案。综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表;

(二)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有培训学时完成情况);

(三)考试考核方案;

(四)考场记录报告单;

(五)考试人员信息汇总表;

(六)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

(七)考试验印审批及发证统计表;

(八)发证人员信息汇总表;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培训考核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档案要有专门场所存放,并有专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监管原则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内设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培训机构、考试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企业检查的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及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情况;

(八)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情况;

(九)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十)现场抽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有无采取一人多证、混岗作业、证书挂靠等方式抵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培训机构检查的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从事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健全完善安全培训管理组织以及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从事的专业领域和作业类别领域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五)执行教师、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书面报告的情况;

(六)执行有关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情况;

(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的情况;

(八)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培训收费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动态管理】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率较低的,视为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具体情形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培训、对照标准进行罚款、责令退出安全培训市场等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考试点检查的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考试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检查内容包括:

(一)人员配备的情况;

(二)制度建立和落实的情况; 

(三)办公及考试场所建设的情况;

(四)计算机考场基本配备和使用的情况; 

(五)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及运行的情况;

(六)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考试点违规处理】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作出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许可前置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时,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填报、变更、统计、分析、管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从事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建立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技术监管和远程巡查督查。

第五十七条 【处分规定】从事安全培训、资格审查、信息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煤矿或煤矿企业,是指依法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主体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分(子)公司,各类生产煤矿和建设煤矿。煤矿整体托管单位、煤矿各类施工(含矿建)单位、洗选(储)煤企业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厂长、站长、场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还应当包括分管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助理,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包括部门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派遣工、实习学生、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六十条 【其他行业培训】除金属冶炼外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与以往规定】原省级部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