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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复采矿井不达标不准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3-02-15 13:45:00  浏览次数: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紧盯春节复工复产关键时期,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

《通知》强调,全省所有复采矿井要立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逐头逐面查清隐蔽灾害因素,分煤层重新划分“三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推进井下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顶板超前治理。凡在采掘区域未查明采空区积水积气等情况,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未重新划分“三区”,顶板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排查,逐矿验收。各煤矿主体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复采矿井制定普查治理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对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和五年内采掘接续规划区域内的,逐头逐面认真开展排查,切实探明查清积水积气等情况。

《通知》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复采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复工复产验收重点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复采矿井,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强化对复工复产煤矿的执法检查,发现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山西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近期监察执法重点,对违规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或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要加大对复采矿井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扎实、结果论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的,要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之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发现承担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原载1月31日《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