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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6 09:09:00  浏览次数: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试行)
 
1 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3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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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 井位布置
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 倍杆高,距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 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 煤层气井
3.3.1 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 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 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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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小于10米。
3.3.4 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
3.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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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 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 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
3.5.1 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 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 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 选址及布局
3.6.1.1 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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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 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 设备
3.6.2.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 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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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 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 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 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 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 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 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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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 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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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 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 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 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 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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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 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
4.3.1 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 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 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 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 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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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 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 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
4.5阀组
4.5.1 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 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 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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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选址及布局
4.6.1.1 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 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 设备
4.6.2.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 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 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 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 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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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压缩站
4.7.1 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 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 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 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 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 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 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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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 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 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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