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专家使用管理的过程监督、廉政监督,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专家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实行集中建库、分类设组、公开透明和“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具有中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法律专家应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专业教授;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法律专家应处理过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专家具有10年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历;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专家库设立的程序
(一)自愿申请加入省应急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山西省应急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并作出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技术服务和廉政建设的承诺(附件1),报相关专家使用处室(以下简称专家使用处室);
(二)专家使用处室按照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填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厅专家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家综合管理处室)。
(三)专家综合管理处室根据专家使用处室填写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对专家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生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名单》,并在厅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以厅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 专家库更新的程序
(一)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适时增补新入库专家,对不符合专家条件的应当及时清退;
(二)专家使用处室应当在每年7月份对本处室推荐或使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专家,向专家综合管理处室提出清退意见;对符合专家基本条件新申请入库的专家,填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并报送厅专家综合管理处室;
(三)专家库更新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权利
(一)参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
(二)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依法获取相关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高质量完成受委托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根据工作任务主动回避;
(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到危险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八)任何专家不得以省应急厅专家名义擅自从事与省应急厅委托事项之外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专家使用的情形、工作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使用专家。
(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或制订;
(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评估;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
(五)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
(六)全省应急预案编制,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
(七)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技术性审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检查验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验收等;
(九)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
(十)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使用的法律把关;
(十一)其他需要使用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工作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受省应急厅委派,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省安全生产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三)参与全省应急预案编制、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检查验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验收、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检查验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等的技术性支持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技术性支持工作;
(七)法律专家应为省应急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制作的执法文书从法律角度予以把关。
第十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相关处室派遣使用专家应当坚持一事一派、随机选取、轮换使用、技术优先的原则。使用专家前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在随行专家一栏中填写专家的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经厅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派出;
(二)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执行工作任务的专家,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遇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专家库之外的专家时,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聘请应急管理部专家库或科研院所、同类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专家,但必须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因工作需要,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业务处室使用相对固定的专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法律专家除外),届满五年应予以更换。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保障
(一)专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相关专家使用处室应当按照厅机关有关规定做好专家后勤保障;
(三)专家委托工作期间,应当为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可由被检查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 专家考勤与劳务报酬
(一)专家使用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专家考勤管理,如实填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考勤表》(见附件3),每月5日前报专家综合管理处室进行审核,作为专家劳务费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厅规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无依据发放。专家使用处室应于每月结束后,在厅办公OA系统填写《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凭《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考勤表》《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和经费支出证明单,为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教育培训
(一)能力素质培训。厅教育训练处要将专家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各专家使用处室要及时组织对本行业领域所使用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确保所使用专家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专家能力素质;
(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各专家使用处室每次使用专家前,应当对随行专家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的教育,确保专家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正确履行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廉政监督
机关纪委要在《执法检查廉政监督卡》中增加约束专家廉政行为的相关内容。专家使用处室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执法检查廉政监督卡》集中上交机关纪委,机关纪委要及时对《执法检查廉政监督卡》进行拆阅,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家清退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在开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专家库,并函告专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专家权利和义务、不服从专家使用处室管理、无故不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违反相关规定,泄露企业相关机密的,有意出具有失公正的虚假、错误意见或报告的;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以权谋私,降低工作标准,与他人串通勾结,从事不正当活动,为专家使用处室提供虚假结论的;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馈赠的各类财物的;参与被服务对象安排的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以省应急厅专家名义擅自从事与省应急厅委托事项之外的相关工作的;
(六)虽具备专家的基本条件,但实际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的;
(七)年龄超过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八)其他不能胜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